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xié),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第三條 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xiàn)其政治、意識形態(tài)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xié)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zhàn)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第五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范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fā)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
第六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七條 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tǒng)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qū)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jù)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軍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并根據(j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lián)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fā)現(xiàn)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xié)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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