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在偏僻山場制毒 分別被判無期及有期徒刑
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陳碧霞 他們本是陌路人,卻因為制毒成為罪惡的一路人,最終受到法律的嚴(yán)懲。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這起發(fā)生在一處農(nóng)村偏僻山場內(nèi)制毒上噸的案件。被告人許某齊、陳某存、夏某清、張某華、劉某明犯制造毒品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至8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 年10 月,許某齊受范某疆、陳某文(均另案處理)等人指使,為范某疆租來紫金縣古竹鎮(zhèn)潮沙村老虎坑水庫的一處山場,用來制造毒品。
2014 年11 月12 日,許某齊、陳某存(男, 40 歲,廣東省龍川縣人)與陳某文等人根據(jù)范某疆安排到河南省購買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 粉”)的原料,回至古竹鎮(zhèn)潮沙村老虎坑的山場后,與范某疆、陳某文組織的人員在該山場的豬場內(nèi)制造出氯胺酮82 包(每包約1000 克)。
2014 年11 月15 日,許某齊、陳某存與陳某文等人再次根據(jù)范某疆安排到河南省購買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原料,回至古竹鎮(zhèn)潮沙村老虎坑的山場后,與范某疆、陳某文組織的夏某清、張某華、劉某明等人在該山場的豬場內(nèi)制造氯胺酮。同年 11 月18 日,公安民警在該制毒場所內(nèi)將正在制毒的陳某存、夏某清、張某華、劉某明及放哨的許某齊抓獲,現(xiàn)場繳獲并檢出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狀晶體5500 克、淡黃色粉末狀晶體1100 克、淡黃色固體液體混合物655.515 千克、黑色有刺激性氣味液體266.415 千克、淡黃色液體 159.025 千克。
另據(jù)法院查明,5 名被告人中,有4 名為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存、夏某清、張某華、劉某明犯制造毒品罪,分別被判處8 年至13 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許某齊被判無期徒刑。一審宣判后,5 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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