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和換屆選舉工作政策法規(guī)摘編之選舉
(一)黨的地方組織選舉
1.選舉應充分發(fā)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quán)利,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中國共產(chǎn)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下簡稱《地方組織選舉條例》)第五條)
2.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shù),應分別多于應選人數(shù)一至二人。
(《地方組織選舉條例》第二十條)
3.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產(chǎn)生的程序:(一)常務委員會提出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二)新選舉產(chǎn)生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jù)多數(shù)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三)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先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選舉書記、副書記。
(《地方組織選舉條例》第二十一條)
4.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選舉產(chǎn)生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需經(jīng)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地方組織選舉條例》第二十二條)
5.代表大會選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大會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jīng)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的委員會提名,經(jīng)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地方組織選舉條例》第二十七條)
6.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由大會主席團各委托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地方組織選舉條例》第二十八條)
7.代表大會主席團或選舉單位黨組織應實事求是地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有關(guān)情況,并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復。
(《地方組織選舉條例》第二十九條)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jiān)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quán)。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下簡稱《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五條)
2.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jù)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lǐng)取選票。
(《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六條)
3.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各選區(qū)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shè)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七條)
4.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八條)
5.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shè)有秘密寫票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九條)
6.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jīng)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一條)
7.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h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六條)
8.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guān)系的行政區(qū)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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