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仇!連平一男子泄憤毆打乞丐致死 被判刑11年
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朱小巧 莫沖動,沖動是魔鬼。日前,連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沖動泄私憤重傷一名乞丐,致其死亡的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謝某溪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 6個月,漫漫鐵窗生涯,令其追悔莫及。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今年1 月4 日晚上22 時30 分許,被告人謝某溪聽兒子反映,稱其經(jīng)營的飯店玻璃被一名男性乞丐用磚頭砸了。得知此事后,謝某溪拿了一根木棍和同村的其他人員一起尋找這名乞丐,經(jīng)過多方尋找,最終在上坪鎮(zhèn)嘉文大廈往江西方向幾十米處,追到該男性乞丐,并用手中木棍毆打該名男性乞丐,在木棍被打斷后,依然不解恨,還撿到一根鐵棍繼續(xù)毆打,直至看到該乞丐手腳都出血后才停止,并離開現(xiàn)場。
謝某溪出氣后不但沒有收手,反而變本加厲,最終釀成惡果。事后幾天,謝某溪聽說該乞丐還能走路,心中怒火再次升起,于是又操起鐵棍返回尋找乞丐,繼續(xù)用鐵棍毆打?qū)Ψ,直至看到該乞丐不能走路才停手回家。第二天,該乞丐被發(fā)現(xiàn)死于一稻田里。經(jīng)法醫(yī)鑒定,該乞丐因生前被鈍性物體作用于頭部,導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溪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謝某溪是在自家飯店的玻璃門被砸的情況下激憤傷人,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在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謝某溪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法官說法
辦案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不容他人侵犯。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爭執(zhí)或糾紛時務必要保持清醒、冷靜,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維護正當權益,切忌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方式解決問題。一時的沖動可能很解氣、很痛快,但觸犯法律,造成嚴重后果,必將要為此付出慘痛代價,屆時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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