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行為需要何種回報
日前,佛山一女子跳江自盡,因河堤高3 米多,數(shù)十圍觀者無法相救,最終一流浪漢冒險跳入水中,將女子救到河邊。被救女子老公給了流浪漢 50 元,讓他買藥打車。被救者家屬給予流浪漢的50 元,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fā)人們對見義勇為是否需要回報、需要何種回報的討論與反思。
正方:
50元也是見義勇為的激勵
勇救落水者,屬于典型的利他行為。與市場化的商品交易不同,利他行為對獲救者的義務不做明確的規(guī)定,對回報不做討價還價,將回報的決定權留給受惠者。對于流浪漢的見義勇為,被救者家屬口頭表示了感謝。當流浪漢表示怕感冒要回去換衣服的時候,被救者家屬給了50 元錢,讓流浪漢“買藥并打車回去”。由此可見,被救者家屬是真心實意地感謝流浪漢的義舉。在許多人看來,對生活窘迫的流浪漢來說,50 元的物質(zhì)激勵,太過單薄,起不到什么作用。然而必須正視,在普通人的道德圖景里,依然保留著“好人有好報”的樸素情懷;見義勇為并沒有和回報多寡畫等號,只要能夠讓見義勇為者感受到尊重與社會認同,即使只有50 元錢,也同樣可以起到激勵的作用。
楊朝清
——摘自鄭州晚報
反方:
回報不應因流浪漢而“單薄”
流浪漢不在乎錢的多少,但他的行為卻的確是見義勇為。對于見義勇為,顯然不能只是由50 元打發(fā)。雖然,對于見義勇為的行為,我們不能用金錢衡量,但對于任何人的見義勇為都需要拿豐厚的“回報”去報答。換言之,見義勇為的“回報”不能因流浪漢而顯得“單薄”,更不能有身份的“成見”。誠然,生命是不能用金錢來計算的,但至少在事后應該買些禮品,再去拜謝救命恩人。因為這是傳遞溫暖的行為。不僅僅能讓流浪漢感受到溫暖,更能讓社會感受到濃濃的愛意。對于流浪漢的見義勇為,當?shù)卣荒芡浟霜剟睢8鶕?jù)《佛山市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辦法》規(guī)定:對經(jīng)確認的在社會上形成較大影響或事跡較為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根據(jù)其見義勇為情節(jié)、影響等因素,發(fā)放不少于 3000 元的獎勵金。見義勇為者不在于“回報”,是值得崇敬的。但被救之人及政府卻不能忽略“回報”,更不能因為救人者是流浪漢而使“回報”顯得過于“單薄”。
郭文斌
——摘自光明網(wǎng)
欄目主持: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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