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男扮女裝去賣淫
江蘇徐州一按摩店女老板趙某容留兩“賣淫女”在自己的店里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抽取“蠅頭小利”,而令人大跌眼鏡的是,“賣淫女”竟是男扮女裝的小伙。31日,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按摩店女老板容留男子男扮女裝賣淫案件,以容留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現(xiàn)年39歲的趙某是山東省東平縣人,她于今年1月初在鼓樓區(qū)租下一間門面房做起了按摩生意,并打出“招聘按摩女”的廣告。隨后,馬某、潘某前往應征,雖說二人是男子,但他們都有“異裝癖”,打扮起來幾乎以假亂真,于是,他倆成了趙某店里的“按摩女”。幾天后,趙某發(fā)現(xiàn)馬某、潘某二人不僅為客人按摩,還在店里從事賣淫活動,她非但沒有阻止,并與二人約定按一定比例抽取“提成”。
2月3日下午,3名男子劉某、黃某、王某來到趙某經(jīng)營的按摩店,與馬某、潘某在店內(nèi)“交易”。事畢,趙某從中獲得嫖資90元。
當天晚上,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將趙某等人抓獲歸案。歸案后,趙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趙某的辯護人認為趙某并不構成容留賣淫罪。律師稱,男子賣淫應是指同性在明知的情況下,雙方以金錢、財物為媒介進行的性交易。本案3名“嫖客”在接受服務時,從始至終均未發(fā)現(xiàn)對方是男兒身,馬某、潘某的行為只是一種騙財?shù)氖侄危瑢儆谠p騙行為而不能算是賣淫。所以認定趙某的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缺少法律依據(jù)。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依法應予處罰。由于賣淫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故對賣淫行為如何界定不是刑法本身的功能,而是治安法規(guī)予以調(diào)整和規(guī)制的內(nèi)容。公安部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中,對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均認定為屬于賣淫嫖娼行為。鑒于被告人趙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海林 王奇 朱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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