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身份證不用去掛失 我市警方稱登報掛失為自愿原則
本報訊(記者 張安定)市民邱先生不久前把身份證弄丟了,他到派出所掛失補辦時,工作人員提醒他最好到報紙上登個遺失聲明,他聽從了此建議。但近日,有新聞說身份證丟失了根本不需要登報掛失,這是怎么回事呢?
記者了解到,身份證丟失后登報掛失,已成了很多市民的第一反應。而且不少人去公安機關辦理證件時,還會聽到類似對邱先生這樣的提醒。但近日,公安部在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后,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
昨日,市公安局戶政科一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登報掛失是公民的一種自愿行為,沒有強制性。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必須這么做。
邱先生告訴記者,他登報聲明的主要目的就是怕有人拿著他的身份證去做些違法的事情,到時候自己要承擔一部分責任,至于登報有沒有用,還真沒有仔細想過。
那么,身份證被別人冒用,需要負擔責任嗎?根據公安部的最新解釋,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同時,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后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yè)務。
更多信息詳見河源民生論壇: http://bbs.hynews.org/viewthread.php?tid=46776&extra=page%3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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